发布时间:2022-07-15 热度:165
作者:重庆钟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凡
简介:
——来自河南新密法院*近的一起虚假陈述案
*高人民法院微信官方账号2020年6月9日推送一篇文章《在法庭上撒谎的后果有多严重?10万元“票”送上门”。这篇文章的大意是,2020年5月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生效后,新密市人民法院开出了**张“当庭虚假陈述”的罚单。
具体如下: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否认借条含有利息,但法院审查现有证据后认为借条含有利息。于是法官多次当庭询问被告代理人(被告本人没有出庭),被告代理人坚持认为被告本人明确表示借款没有约定利息。
庭审结束后,法院依法传唤被告本人,要求其向法庭如实陈述借款协议。起初,被告拒不承认。*后法官根据现有证据从各个角度询问后,被告无法自圆其说。他不得不承认,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他已经偿还的金额包括部分本息。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确实作了虚假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判处罚金10万元。
本案详情可查看*高人民法院微信官方账号。
二。“虚假陈述”的法律分析
1。以往处罚依据分析
对于庭审中“虚假陈述被处罚”的案例,在2020年5月1日新的民事证据条例生效之前,其实已经有很多生效的裁判文书,只是引用的法律不同。
之前引用的法律是:《*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民事证据旧规定》)第八十条第二款:
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收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该条内容保留在新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但改为第98条)和《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该条内容在新民事诉讼法中保留,但改为第111条)
根据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的陈述属于七类法定证据中的第五类(新民事诉讼法**类由八类组成)。因此,“虚假陈述”确实可以视为旧的民事证据规定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伪造证据的处罚规定,可以罚款或者拘留。提交人查询了以前的案例,发现罚款从500英镑到几千英镑不等,甚至包括被处以约2天的司法拘留。像这种情况,罚10万比较重。不排除国家有进一步弘扬诚信精神,严惩不诚信行为的倾向。
2。新法律和法律分析增加的内容
新民事证据条例颁布后,对打击虚假陈述有了新的规定:
首先明确了虚假陈述的后果。
新《民事证据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以前的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确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阻挠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过去,对于“虚假陈述”是否适用于旧的民事证据规定并不明确。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原因是复杂的。可能是长时间记忆不清,也可能是表达能力有限。如果他们不坚定,他们将被视为“虚假陈述”。即使法院认为是“虚假陈述”,是否属于伪造证据,也需要结合旧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来认定。新《民事证据规定》第6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只要妨害法庭审理,就直接按照伪造的证据处罚。
其次,强调了了解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关于民事证据的新规定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询问。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讯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讯问的时间、地点、拒绝到场的后果等。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讯问前责令当事人在保证书上签名,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函应当声明其真实,不存在隐瞒、歪曲、增减的情况。如有虚假陈述,应予处罚。双方应在担保书上签字并盖章。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书记员会宣读并说明。
以往庭审中,考虑到时间的不便和当事人诉讼技能的参差不齐,对于复杂案件一般建议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诉讼当事人出庭后,对一些案件关键事实的陈述感到不确定。他们在庭后核实或者回答的时候可以说是模棱两可,让法院查清楚。这时,法官通常的做法是,要求代理人回去核实,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回答,或者直接跳过,以其他相关事实作为证据来推断。
民事证据条例出台后,可以预见会有更多的法官要求当事人出庭接受讯问。这个新规定,从诉讼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并不太经济。有些案件,为什么委托代理人后,当事人不出庭是惯例?一方面,当事人可能没有时间出庭。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当事人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不适合出庭。总之,除了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少数情况外,当事人是否出庭完全是自愿的。
现在如果法官通知当事人出庭,理论上当事人必须出庭。从诉讼效率来看,如果当事人过多参与庭审,未经培训的当事人在回答问题时可能会东拉西扯,耽误整个庭审时间;从诉讼公正的角度来说,心理素质差的当事人容易产生恐慌,答题逻辑不清。尤其是涉及到严厉的法官,他们坚持让当事人只能回答“是”或者“不是”,不给他们陈述理由的机会。法院总结的问题看似闭环,逻辑严密,实则可能“打成一团”,形成错判。
所以笔者建议,在常规案件中,还是要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看其是否愿意出庭。同时,要严格把握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的适用场景,即当事人不到庭参加庭审的:
**,只有在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才传唤当事人到场;
第二,传唤当事人到现场,*好是审判程序已经基本完成,但只需要
有关各方有必要核实一些仍然悬而未决的重要问题。而不是法官命令当事人参与大部分或所有的诉讼程序。
三是询问当事人时代理人可以在场,保证当事人完整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否则,第64条的适用可能被滥用,达不到其立法初衷。
第三,规定了当事人被通知出庭而未出庭的后果。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签名、宣读保证书或者拒绝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实性。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认定。
本文前半部分,对于拒不出庭或者虽出庭但拒不答辩的当事人,有两种处理方式。**,如果有其他事实或者证据能够证明要证明的事项,法官会综合判断。其次,如果本案中要证明的事实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法官会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认定。
**种是过去通常的,即由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代理人在处理自己不好回答的问题时,往往会采取这种方式,即告诉法官我们尊重法院认定的事实。对于法官来说,这个时候,你可能会左右为难。你自己检查一下。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不会,这件事可能是决定案件判决的另一个重要事实依据。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官的压力。即如果某一待证事项没有证据,当事人又不出庭说明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推定原则直接推定待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不利。对证据规则的这一修订无疑是对各方应其要求出庭的一个重大激励。
三。律师关注“虚假陈述”的一些应对策略。
1。对于虚假陈述的处罚,一般是以当事人出庭陈述为前提的。
从目前收集到的案例来看,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基本都是在当事人出庭陈述并被记录后,才进行正式的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往往很难认定“虚假陈述”行为。这一点应该引起律师的注意,合理安排当事人出庭。
同时,对于律师来说,如果你的委托人和你一起出庭,那么在庭审准备阶段,如何向法庭回答关键事实是必须要认真准备的。如果你粗心大意,关键事实的陈述可能会被视为“虚假陈述”。在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况下,法院要求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单独出庭说明情况,要特别谨慎。此时可以合理推测,法官可能对陈述的事实更加认真,可能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所以要根据情况提前进行陈述,必要时陪同当事人到法庭说明情况。
2。律师本身也要注意当事人不出庭时的“虚假陈述”问题。
笔者总结了本案的几个要点。1.法官要求被告的代理人陈述案件的关键事实。2.代理人转述了双方的意见。3.法官传唤当事人到庭核实。4.该党承认说谎。5.法官认为这是虚假陈述,妨碍了审判,因此依法对他进行了处罚。
通过梳理以上要点,我们可以看出:
从要点1和2来看,法官多次要求被告代理人陈述利益协议的事实,可能不太正常。在我看来,法官可能不仅仅是想核实这个事实。当时法官可能对利息问题有自己的看法,即还款包含利息,双方有利息约定。法官希望被告承认,但被告不承认。经过多次询问,法官已经对被告故意“虚假陈述”感到厌恶,不排除有根据情况进行处罚的意图。
好在被告代理人很清醒,也很明智,他的原话是:被告本人明确表示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当时如果被告代理人回复借款没有约定利息。那么结合法院事后查明的事实,根据新民事证据条例第九十八条和新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注意,包括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即律师),本案被告代理律师可能被认定为与当事人共同作伪证,面临同罚的风险!
这提醒同事们要高度警惕。如果在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况下,法院要求核实事实,你必须说明一些不确定的事实或者只听当事人自述的事实的来源,或者告诉他们需要当庭核实。不要承担全部责任,一下子承认或否认。
3。建议当事人尽可能出庭陈述情况
当法院通知当事人出庭说明情况时,律师应尽量劝当事人出庭说明情况。如果不能出庭,律师要帮助当事人向法庭说明不能出庭的原因,避免既不出庭也不说明理由。那么法院可能会直接认定事实对自己一方不利,可能会导致败诉。但要说明不能出庭的原因,避免撒谎,尤其是比较容易查证的。比如跟法院说要出差,不排除下一步是法院要公交卡。
4。积极补救虚假陈述
从法律条文分析,只能处罚故意的“虚假陈述”。如果在审判开始时,要作证的事项已经陈述和记录,那么在审判中出现新的证据,证明以前的陈述是错误的。这时候建议主动说明情况,把之前不实说法的原因说清楚,比如之前没发现,真的记性不好,现在根据情况改正等等。以避免被认为是故意的“虚假陈述”。
同时,在主动说明情况后,虽然仍可能被认为是故意的“虚假陈述”,但法院自愿说明情况,使法院诉讼程序得以继续,并未造成“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后果。一般法院不会相应处罚。
避免“虚假陈述”的策略有很多。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提前或在庭审中帮助当事人对具体案件做出很多精彩的回应,这也是当事人聘请律师的价值所在。但技巧只是技巧。在全社会倡导诚信的当下,作为律师,也应该以诚实信用为办案原则,引导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真实全面的陈述。向法官展示事件全貌,引经据典,据理力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帮助法官做出公正判决。
2020年6月10日,重庆[/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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