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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女友转21万余元,分手后能要回吗?

张先生与李女士原是情侣关系,恋爱4个月内张先生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不同渠道累计向李女士或商家转账合计21万余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手,张先生多次向李女士催要钱款遭到拒绝,张先生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酌定李女士返还款项8万元。 恋爱期间给女友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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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女友转21万余元,分手后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2-08-29 热度:142

张先生与李女士原是情侣关系,恋爱4个月内张先生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不同渠道累计向李女士或商家转账合计21万余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手,张先生多次向李女士催要钱款遭到拒绝,张先生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酌定李女士返还款项8万元。

恋爱期间给女友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

一般来说,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仅仅只有转账记录,没有证据表明属于借款,则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另外,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等的转账行为。分手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有如下三种:1.彩礼;2.婚前财产赠与:如房、车、首饰等财物;3.互赠小礼物。因为婚恋期间的赠与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将来的婚约得以履行的则赠与生效,否则,如果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的,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但是,双方赠与对方的小额的礼物或生活用品、消费性赠与不能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本案中,张先生向李女士大量转账,由于双方已分手,赠予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相关规定,赠予合同一般不予撤销,但附条件赠予,在条件无法成就时可以撤销,所以法院酌定李女士返还款项8万。

恋爱期间转账的彩礼,分手应当返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若是赠与的是诸如房产、昂贵的金银、钻石首饰这种金额较大的礼物的话,可以认定为彩礼,在分手时是需要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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