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不仅要互相忠诚,互相爱护,还要互相支持。一方生病,另一方自然要关心。这不仅是情感上的要求,也是法律上的义务。 但是这个丈夫,因为婚后妻子得了精神分裂症,完全没有负起丈夫的责任。相反,他不顾一切地把妻子留给了家人。结果被岳父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案件背景 刘与..
139-8310-4641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07-15 热度:120
夫妻之间不仅要互相忠诚,互相爱护,还要互相支持。一方生病,另一方自然要关心。这不仅是情感上的要求,也是法律上的义务。
但是这个丈夫,因为婚后妻子得了精神分裂症,完全没有负起丈夫的责任。相反,他不顾一切地把妻子留给了家人。结果被岳父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件背景刘与小英于2000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于2003年生下一子,本该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却发生了一些事情。
结婚几年,小英的精神状态越来越差,2012年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作为一种精神疾病,如果不及时治疗,不仅会给患者带来巨大的痛苦,还会损害其工作和生活能力。
而且,对家庭也会有很大的影响。不懂得照顾家人,也承担不了家庭的责任。刘就是为此苦不堪言。以后的自己呢?孩子们怎么办?
虽然刘的不幸确实值得同情,但刘和小英既然是夫妻,作为丈夫,就应该负起责任,积极对待和照顾好小英。
而且,如果疾病能够得到积极早期的治疗,大部分精神症状是可以控制的。但在治疗过程中,除了药物治疗外,家属的配合和照顾对患者的治疗和康复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刘在这样一个长期的治疗过程面前退缩了。为了逃避和推卸责任,他把妻子小英推给了家人。
此后,小英长期住在娘家,由父亲程某照顾起居,并承担治疗康复的重任。
程对她的女婿刘非常生气。“我和女儿结婚的时候,发誓无论疾病还是健康,都要和她在一起一辈子。我把女儿给了你,现在女儿病了。该是她家人陪着照顾她的时候了,你却不管!”
为此,程某和女婿吵了很多次,但是铁了心的,他却不在乎。
毕竟她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作为一个老父亲,程不得不带着女儿小英看病住院。在过去的几年里,他已经住院16次,但刘甚至没有来看过他一次,他没有为治疗支付一分钱!
更让程气愤的是,程居住的村子涉及拆迁补偿,刘竟然来找程要安置补偿款。她认为小英作为程的女儿,自然享有一些拆迁补偿款!
女儿有病不管,看到拆迁补偿,还有脸要补偿!程灿受不了这个无情的女婿。
原本不打算追究的程某见刘某如此无情,*终决定通过法律手段向刘某讨个说法。于是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承担小颖近年来的医疗费31731.3元,刘某承担小颖的抚养费93600元。
下面简单解释一下。正如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父母有赡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一样,夫妻之间也有互相赡养的义务。
特别是对于一方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另一方至少要承担他的基本生活费和必要的开支。
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小英应当是患病不能劳动,但刘作为丈夫,应当履行夫妻间的赡养义务,承担其基本生活费。
程某以无因管理纠纷提起诉讼
本案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向刘主张其权利?
刘作为丈夫,对妻子小英置之不理,实质上违反了法定赡养义务。小英作为受害方,应当将小英作为权利主体,向刘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抚养义务。
然而,小英在2015年5月4日领取了一张残疾人证。类别为精神残疾二级,她不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她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她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从事相应的民事行为,这自然包括民事诉讼。
但小英已成年,仍与刘结婚。不管小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她的**顺序监护人是她的配偶,也就是刘。
如果小英作为受害方直接向刘主张权利,岂不是刘起诉自己?
经过商议,程选择了另一种权利救济方式,即无因管理。
关于无因管理,《民法典》第979条规定如下:
“如果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他可以要求受益人偿还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由于小英已成年,程不是她的监护人,虽然程是小英的父亲,程对已成年且已婚的小英没有相关义务。
但程对小英多年的悉心照顾和治疗,实际上是代替刘履行义务,符合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一审审理及结果程某因管理纠纷无故向法院起诉后,刘某被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不知道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愧疚,还是惭愧)
一审法院查明了程某因病在程某处居住,程某照顾其起居,并承担小英治疗的相关费用的事实。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刘某作为小英的抚养义务人,应当履行并承担抚养义务,但因其未履行法定义务,由程某照顾小英并支付治疗费用。
程作为无因管理关系中的管理人,使扶养义务人刘受益,刘作为受益人,应当向程支付无因管理期间的医疗费、扶养费。
经审查程提交的医疗费用凭证,确定【/s2/】的实际医疗费用为28572.27元。
同时,考虑到刘还需承担抚养其已婚儿子小刘(刘与小英之子)的责任,认定刘按每月600元的标准向程支付无因管理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3200元。
*后,判令刘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程支付医疗费28572.27元、抚养费43200元。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收到一审判决后,刘不服,提起上诉。原因可以总结如下:
1.程声称他一分钱也没拿是不符合事实的。为了给小英治病,他已经花了28000元住院费和药费,相关票据由小英保管,程持有。
2.小英在程村拆迁时享受村民待遇,这部分财产由程持有和支配,可以满足小英的生活和医疗费用。
3.因小英患有精神疾病,程作为其父亲和法定监护人,也有责任赔偿和给付,不能只让刘承担抚养义务。
刘终于不耐烦了,列举了一堆上诉理由。程认为刘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回复如下:
1.女儿小英已经住院16次,刘一次都没去过。而且所有的医药费都是他自己出的,刘自始至终没有出一分钱。
2.我住的村确实涉及拆迁,但小英是已婚妇女,户口已经不在村里,所以村里没有给小英任何费用。这些刘都知道,怎么二审还胡说八道?
二审审理结果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
1.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刘某与小英结婚,刘某对患有精神疾病的小英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程某锁虽是小英的父亲,但对已成年且已婚的小英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故一审法院认定刘与程之间不存在不当法律关系。刘作为受益人,应当偿还其支付给经理程的必要费用。
2.关于刘辩称小英的医药费是他支付的,不是程支付的,但其没有提供医药费支付凭证,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支持。程在一审中提供了小英多次住院病历、医药费发票等证据。
刘应当承担不举证的不良后果,故对其已支付医疗费的事实不予采信。
3.《民法典》第28条和第1059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确定和赡养义务的确定。
刘与小英作为合法夫妻,尚在婚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程虽是小英的父亲,但刘认为其也应承担赔偿、给付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4.刘辩称,小营享有村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作为其在本案中的辩护理由;它可以对争议提出另一项索赔。
*后,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并无错误,依法维持,驳回刘的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案源为Xi安中院)
结语法院的判决值得称赞。
老公刘就有些不合格了。妻子生病需要长期治疗时,推卸责任,推给公公;说到拆迁补偿,有利可图的时候,就想便宜点。天下没有这样的好事!
客观地说,刘的遭遇很不幸,也很让人同情,但他也无能为力。人生总有这样那样的变化。当事情发生时,他必须勇敢面对。
都说患难见真情,一点没错!
我希望通过法院的判决,刘灿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管他将来是否会选择与小英离婚(离婚的难度暂且不论)。毕竟也是夫妻,也是孩子的亲生母亲。就算不考虑法律义务,至少在感情上,他也不能一走了之,置之不理!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或意见?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本文来源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进行删除,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咨询和茂律所的专业律师。
不可以。有个属地管理的原则,比如民事诉讼中的离婚诉讼,首先必须在你居住地的县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在外省或者异地,也是可以到外省或异地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必须提交被告人姓名详细住址电话号码)诉讼,而不能直接起诉到中级法院,著作权官司也是首先在属地的县的法院进行审理,不服初审的才可上诉...
“请问您的案件是否愿意进行诉前调解,您选择哪位调解员给你调解案件?”……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枫桥经验”,注重诉前矛盾纠纷的分流引导,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022年1月1日实施啦! 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将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渣男起诉与小三婚姻无效,小三同时起诉与渣男离婚,法院会怎么处理? 法院会先处理婚姻无效的起诉,待这个判决下来后,再根据情况处理离婚的起诉。你们难不倒法院的。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官方微信公众号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A栋1303室
重庆市沙坪坝区康田国际企业港10号楼15-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