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某日,小A正在家中看电视,却被民警找上门来,原来是他名下的手机号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小A一脸惊愕,自己名下的手机号都是自己使用,不曾借过给他人使用,且该诈骗使用的号码自己不曾使用过。小A不禁回想起办理手机卡时的诡异情况,判断应该是有人利用其身份信息额外办理了手机卡..
139-8310-4641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07-15 热度:119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某日,小A正在家中看电视,却被民警找上门来,原来是他名下的手机号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小A一脸惊愕,自己名下的手机号都是自己使用,不曾借过给他人使用,且该诈骗使用的号码自己不曾使用过。小A不禁回想起办理手机卡时的诡异情况,判断应该是有人利用其身份信息额外办理了手机卡并用于诈骗。机智如小A,经查,果真是小A在办理手机卡时被业务员非法获取身份信息偷偷多办了手机卡并出售给他人,被不法分子用作违法犯罪。
真相来了林某入职某通讯公司做兼职业务员,负责为客户上门办理手机卡实名验证开卡服务。在工作过程中,林某得知有的同行为了冲业绩获得更多提成,在为客户实名验证时以系统故障、实名不成功等借口让客户重复验证,反复开办手机卡。为了蝇头小利,林某开始走上了这条不归路,在短短的六个月内非法制作了数百张手机卡。在得知将多办的手机卡出售给他人可以获得更多的金钱时,林某心怀侥幸、铤而走险,将手机卡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三万余元。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林某的罪行也随着其出售的手机卡被用于实施诈骗而浮出水面。*终,林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检察官@您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一时贪念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结果只能是因小失大。同时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切勿将个人信息随意发布在微信、微博等公众平台上,切勿将个人信息随意泄露给他人,谨防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
相关法律问答问:哪些行为属于刑法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行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问:哪些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答: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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