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报高级记者魏家明 江西夫妇王太平和胡静因在网上销售高压气瓶而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他们在一审中分别被判14年和13年。11月5日晚,本报讯(www.thepaper.cn)从代理律师徐鑫处获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濮阳中院”)已于当日对此案进行二审宣判,胡静、王太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39-8310-4641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07-15 热度:120
该报高级记者魏家明
江西夫妇王太平和胡静因在网上销售高压气瓶而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他们在一审中分别被判14年和13年。11月5日晚,本报讯(www.thepaper.cn)从代理律师徐鑫处获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濮阳中院”)已于当日对此案进行二审宣判,胡静、王太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年。
判决书称,根据“两高批复”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认知、违法所得和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刑期超过十年,二审改判从轻处罚
该报此前报道称,35岁的王太平是江西抚州人。2017年11月2日,他和妻子胡静因涉嫌非法买卖、邮寄、储存枪支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警察把他带走时,胡静已经怀孕,所以他被保释候审。
检方指控,胡静通过网络销售的高压气瓶被鉴定为气枪零部件,她和丈夫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根据起诉书,自2017年7月以来,胡静通过互联网销售了26个高压气瓶,其中王太平负责包装和邮寄18个。民警还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发现高压气瓶、红外线发射器、瞄准镜、高压气瓶、消音器等309个。
胡静早些时候在接受该报采访时表示,涉案的高压气瓶是正规制造商生产的合法商品,用途广泛,并非专门用于气枪。"当然,它们也可以被个人用作气枪配件."她坚持说她不知道改装气瓶的用途。
2018年10月29日,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胡静和王太平因非法买卖枪支分别被判处13年和14年徒刑。之后,两人提起上诉。2019年4月24日,该案二审在濮阳中院开庭。时隔一年半,濮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处胡静有期徒刑五年,王太平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从论文代理律师处获得的二审判决书,濮阳中院从物证的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逐一分析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终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子弹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两高批复”)的相关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查找、保存物证程序存在缺陷,法院:不影响身份认定
二审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本案物证的身份问题。
王太平的辩护人童宗金指出,警方搜查笔录只有一名侦查员签字,物品的特征和数量不明,且未被胡静辨认和现场拍照,其唯一性和身份性无法保证,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童宗金还指出,警方只送检了5个气瓶和1个消音器,占309个气瓶的2%不到,不符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枪支、子弹及零部件物证检验抽样方案》(IFSC08-04-01-2016)第五条规定的“首次检验应当采取极限质量5%的抽样方案”的要求。
对此,濮阳中院经调查发现,公安机关在对该案进行搜查、扣押过程中拍摄的照片并未显示任何高压气瓶,视频也未显示扣押309个高压气瓶的完整过程。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中没有描述高压气瓶的特征,确实存在扣押后气瓶存放不规范等问题。
濮阳中院认为,公安机关在对物证的搜查、扣押、保管中虽存在瑕疵,但上述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均有物主及证人签名,证明气瓶来源清楚,故瑕疵的存在不足以影响对物证身份的认定。
二审从轻理由:综合考虑主观认识和社会危害性
二审期间,胡静的辩护人徐新也指出,一审判决将通用气瓶改装成枪支定罪量刑有违常理。
他认为,在《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安部批复》)附表中,虽然气瓶是枪支的主要零部件,但明确提到枪支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加工应当委托具有枪支制造资质的企业进行。
此外,《枪支零部件检验方法》( IFSC08-02-03-2016)也明确排除了民用产品,即检验对象为疑似枪支零部件,一般应与枪支密切相关,不包括可以在民用市场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过改装的机械或电子产品。
对此,濮阳中院认为,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从胡静、王太平查获的4种型号的309个高压气瓶组装在样枪上时,检测出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是枪支的鉴定标准,具有致伤力和危害性,应认定为枪支零部件。
在上诉中,胡静说他和她的丈夫王太平没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意图。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的《两高批复》规定,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案件的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根据王太平的多次供述和相关证人的证言,濮阳中院认定气瓶是作为枪支配件出售的。主观上明知所售气瓶用于组装气枪,客观上气瓶下游购买者已被范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刑。“基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这对夫妻具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故意。”综上,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律师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该报指出,濮阳中院在量刑时已根据“两高批复”从轻处罚。
根据二审判决,考虑到涉案气瓶有其他民用用途,且已售出的26个高压气瓶尚未达到将非成套枪支零部件转为成套枪支零部件的数量标准(30件为一套),未售出的309个高压气瓶尚未进入社会,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根据两*高法批复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认知、违法所得和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二审判决,截至11月1日,王太平的刑期已经届满。他告诉该报,他仍然不满意这一结果,并将继续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编辑:崔璇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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