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律师在阅卷、会见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线索,但是办案机关并未提供,应该怎么做? **步,肯定是申请办案机关调取,向办案机关出具书面的《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如果办案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将证据收集、调取,就皆大欢喜了。 但是我们办理的很多案件..
139-8310-4641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07-19 热度:124
刑事案件中,律师在阅卷、会见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线索,但是办案机关并未提供,应该怎么做?
**步,肯定是申请办案机关调取,向办案机关出具书面的《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如果办案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将证据收集、调取,就皆大欢喜了。
但是我们办理的很多案件中,办案机关有的时候是以《情况说明》的方式,声称已经去调取了但是“调不到”,律师该怎么办?办案机关对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处理,律师又该怎么办?
对于此类情况,金律师一般会把握两项原则,当然会有两种层面的选择方式:
1.某些案件中的证据是必须要调取到的,这些证据可能会直接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就要“不惜一切代价”去调,公安不调就找检察院,检察院不调就找法院,甚至包括上级法院。当然申请调取时要充分说明证据的利害关系,以及办案机关不调取的后果。
2.如果案件到了法院,仍不予调取的,在理据充分的情况下,通过提出办案机关未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涉嫌程序违法、指控罪名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的方式予以体现。
但是不论哪一种情况,都必须向办案机关亮明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这些证据是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关键证据,在辩护律师明确提出收集、调取请求,办案机关仍不予调取或不予回复,说明办案机关仅收集、移送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材料,而罔顾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涉嫌程序违法。
同时,这里也存在一个指控罪名证据不足的问题,就不在赘述了。
不论提出怎样的辩点,其目的都是为了追求办案机关同时重视当事人的有罪证据和无罪、罪轻证据,居中裁判,避免作出错误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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