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如何救济,目前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实践操作和执行法学理论来看,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更为妥当。 一是《*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
139-8310-4641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07-19 热度:88
对于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如何救济,目前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实践操作和执行法学理论来看,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更为妥当。
一是《*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执行申请人对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虽然这两个司法解释分别适用于基于仲裁裁决、调解书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但可以参照适用,因为不同的执行理由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司法实践认为被执行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异议成立,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不服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驳回申请裁定的救济方式,不应因裁定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或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而有所不同。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驳回执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再次,从执行理论的角度来看,之所以规定执行异议“同行审查”的救济方式,是因为强制执行的片面性和效率性。具体而言,原则上是否应当作出执行行为,由执行法院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经过形式审查后作出判断。没有要求先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也没有给被执行人相应的申辩机会。因此,有必要赋予被执行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以保障其“听证权”。另一方面,如果执行法院在执行行为作出之前,已经听取了被执行人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相应的执行行为,那么同一个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就没有价值了,此时就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寻求救济。
对于申请的被执行人来说,其“听证权”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已经在执行法院层面得到了保护。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执行法院对执行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有疑问,也会在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前询问申请执行人,并允许其提交证明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在执行法院决定驳回执行申请后,法院将对申请执行人的异议进行审查,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及时救济申请执行人。
资料来源:执行指南,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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