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1日下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5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出租房煤气中毒死亡两起重大侵权上诉案并当庭宣判。判决涉及房屋所有人和供气单位承担不同数额的赔偿责任。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庭前现场勘验和下午开庭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戴某、17岁的曾某、18岁的邱某..
139-8310-4641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07-19 热度:84
2022年4月11日下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5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出租房煤气中毒死亡两起重大侵权上诉案并当庭宣判。判决涉及房屋所有人和供气单位承担不同数额的赔偿责任。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庭前现场勘验和下午开庭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戴某、17岁的曾某、18岁的邱某、王某系重庆某技校同学。2021年3月,4人在曾联系的一家空调厂实习。曾某、邱与南岸区某小区房屋所有人王某佳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与戴某、王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房子是跃层,楼下是客厅,卫生间,厨房,楼上格局是王某佳买房前业主装修的。有卫生间,一个通风的大卧室和一个没有窗户的小卧室,家里唯一的热水器安装在小卧室外面的巷道墙上。租住一段时间后,四人发现,晚上睡觉,把小卧室的门关上后,如果有人使用热水器,住在小卧室的人就会出现呕吐、腹泻、头晕等症状。于是他们要求住在小卧室的王和戴晚上睡觉时不要关门。2021年4月22日晚,因邱某带朋友回来,王某、戴某上楼洗漱后回到小卧室关好门。曾某也上楼洗了个澡,然后在大卧室休息。邱某后来上楼洗澡,和朋友在客厅休息。23日上午7时左右,王某、戴某被发现死于一间小卧室内,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认定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调查,事故发生时,燃气热水器的排气管并未伸出窗外,排气管已经从热水器上脱落。
事故发生后,王某、戴某父母分别诉至法院,要求房屋所有权人王某佳及相关供气单位、房屋中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每件共计80多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戴某对其死亡承担60%的责任,王某承担40%的责任,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佳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五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认为,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燃气热水器使用过程中废气直接排入密闭不通风的小卧室,涉案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重大原因之一。该案涉及房屋热水器违规安装在卧室,排气管未按国家标准伸出墙体。安装位置和房屋非法装修都是前任业主的错。但房屋买卖后,新的所有人应对房屋瑕疵侵权承担责任。王某佳没有确保出租屋的安全性和可出租性,没有检查出明显的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保护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他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天然气的安装和使用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公共安全。天然气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职责,但涉案燃气公司在开启前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燃气具进行验收,存在违规开启天然气的过错,为事故开启了危险源;在日常检查中,没有发现热水器安装存在严重问题,存在疏忽和处置不力的情况。因此,涉案燃气公司对本案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曾某、邱某、王某、戴某缺乏生活常识和安全意识,是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王、戴明知关门睡觉有危险,仍关门,有过失;曾某、邱某在被害人关门时洗澡,燃具废气直接进入被害人房间,导致被害人死亡,亦有过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案件只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判决,没有上诉的,二审不予处理。由于原告没有上诉,重庆五中院不会减少一审法院认定的原告自身60%的责任份额,其赔偿金额不变。在此前提下,重庆五中院判决房屋所有人王某佳赔偿原告30%的损失,某燃气公司赔偿10%。同时,当事人未对损失金额及计算方法提出上诉。重庆五中院根据一审法院确定的数额及计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判决王某佳赔偿王某父母259695元、戴某父母262695元;某燃气公司赔偿王父母86565元,赔偿戴父母87565元。
[法官的陈述]
人的生命权高于一切。本案是意外,涉及过失侵权。厘清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判定案件各方当事人的过失和民事责任,既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利于规范和引导民事主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民事活动,充分尊重他人权利,从而促进保护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不受过失侵害。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本案是过失侵权纠纷,过失与因果关系的关系是核心争议点。案件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应当根据其具体行为来界定。在判断各方被告的责任时,还应具备其过失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房屋的非法装修和燃气具的非法安装形成了危险的居住环境;供气单位违法开气,未尽到检查处置义务,直接导致危险开气的;如果租房人未能发现危险并处置危险,危险使用房屋导致事故的*终发生,则各方的过错是本案中可归责于受害人死亡的法定原因,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判断其责任。但房屋中介、物业管理、学校、实习单位、家长未尽到应有的职责,学生自身也未加强安全培训和学习,为事故埋下了隐患,属于间接过错,应吸取教训予以纠正。此外,房屋租赁协议虽由曾、邱二人签订,但王、戴二人作为共有人或共同承租人的权利也受到保护。
为避免类似事故纠纷的再次发生,重庆五中院法官建议:
1.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的安全。因房屋安全造成承租人损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租屋要重点检查燃气、电器、线路、水管的安全。因出租人原因给承租人造成损害的,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效。
2.加强民用燃气管理。燃气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居民装修住宅接通燃气的,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接通。日常检查过程中要尽职尽责,发现问题要坚决整改,果断处理。
3.加强用气等公共安全教育,培养公民特别是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危害识别处置能力。学校、社会、燃气经营企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安全教育的主体,要加强自身管理和日常检查,防止危险源的发生。
由于此案具有很强的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意义,市五中院在中国审判公开网上对案件审理进行了同步网络直播,并邀请NPC人大代表贾森和市NPC人大代表温璜、袁瑞、范邦兰、张彦军、杨力出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胡志勇钟丽君
编辑:任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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