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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移交虚假诉讼怎么办 两高改革年鉴⑨|学者谈“虚假诉讼”:多管齐下规制,建立失信人名单

该报高级记者林平 [编者注] 法治改革继续更新。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着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项执法决定、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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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移交虚假诉讼怎么办 两高改革年鉴⑨|学者谈“虚假诉讼”:多管齐下规制,建立失信人名单

发布时间:2022-07-19 热度:71

该报高级记者林平

[编者注]

法治改革继续更新。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着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项执法决定、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的*终目标是司法公正,司法解释权的正当行使是司法公正的保障。论文观察到,在过去的一年里,*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发布了许多新的司法解释,推动了认罪认罚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羁押必要性、企业合规性审判、生态环境保护禁令、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减刑假释实质性审判、反垄断司法规制等重要问题的司法更新。

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该报特别推出法治改革年度盘点,邀请20余位从事法学研究和司法观察的专家学者,就司法实践问题和检察改革前沿问题撰文分析,建言献策。

针对“虚假诉讼”这一话题,我们特别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许撰写稿件,提出自己的见解,以供讨论。

2021年11月,*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提出开展虚假诉讼系统整治,探索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在许看来,此举进一步收紧了制度笼子,压缩了虚假诉讼的存在空间。

他在专著《剑指虚假诉讼,维护法律尊严》中指出,虚假诉讼是当事人单方或双方串通制造的“假诉讼”,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行为。

*高法院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23万件,部分地方法院还试点虚假诉讼黑名单机制。文件注意到,面对虚假诉讼的痼疾,有关部门及时出台和完善了各项法律法规,为整治虚假诉讼提供了制度支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的协调机制。

“虚假诉讼败坏社会风气,妨碍公平竞争,损害司法权威,妨碍法治。社会影响非常恶劣。”许观察到,虚假诉讼具有复杂的成因、多样的类型和隐蔽性,治理虚假诉讼需要多管齐下的规制:一是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第二,强化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作用。第三,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机制。

同时,许还建议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个人信用体系范畴,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说到底,虚假诉讼的根源是社会诚信原则的缺失."

以下为许撰写的全文:

它是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后适用法律,*终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治的重要司法机制。司法救济承载着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和自身权利保护的殷切期待,也是司法的*后一道防线。然而,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以上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与案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形。这种虚假诉讼以表面上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法院为非法活动的舞台,竭力将司法权扭曲为非法活动的工具,藐视法律尊严,损害司法权威,动摇法治信仰,从根本上破坏人民法院努力维护的良好法律环境。

基于此,*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多次下发文件,致力于打击虚假诉讼,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具体认定、划分范围、定罪量刑标准、刑事政策把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多部门联合发布虚假诉讼相关司法解释文件,对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发现和移送、多部门之间的程序衔接、犯罪行为人的具体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完整的规定,具有较强的现实可操作性。

2021年11月9日,*高人民法院发布*新文件《关于进一步整治虚假诉讼的意见》,专门提出加强队伍建设,对虚假诉讼进行系统整治,体现了法院系统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和力度,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的笼子,压缩了虚假诉讼的存在空间。

什么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当事人单方欺骗或者与他人串通,伪造或者隐匿证据,捏造事实编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关于深化整治虚假诉讼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捏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以捏造的事实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为依据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并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也属于虚假诉讼。”这是当事人单方面或双方串通的“虚假诉讼”,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行为。

虚假诉讼败坏社会风气,妨碍公平竞争,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建设,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虚假诉讼削弱了法律的规范价值和法律的社会价值。当一方或多方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时,一种不正确的维权形式或一种侵权形式的影响就会在无形中被放大。这种不正确的诉讼用法思维,必然会驱使社会上一些人加入进来,损害法律的规范作用。其次,虚假诉讼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是对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实质影响实际上表现为浪费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当事人以非法手段欺骗法官获取不必要的裁判文书,这是对实质法律制度的破坏。第三,虚假诉讼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利于自身“法律业务”水平的提高。虚假诉讼的行为人通过法律行为的表象掩盖非法目的,从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两方面都会损害第三人乃至社会的合法权益。

追根溯源,虚假诉讼案件高发的原因有很多。**,社会环境。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并没有随着经济发展而提高。甚至因为经济快速发展,一些人的拜金主义、功利主义思想也泛滥成灾。有些人为了追求非法利益,不惜违反公共道德和法律,为了我们自己而放弃诚实守信。第二是法律环境。民法倡导私法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法官在诉讼中发挥消极作用,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使得虚假诉讼难以审查。三是司法资源环境。一方面,目前我国法官办案压力大,很多案件的大环境使得法官很难仔细甄别虚假诉讼,让肇事者有机可乘;另一方面,一些人唯利是图,试图通过构造虚假诉讼来拖欠债务,以达到非法目的。

面对虚假诉讼中的恶疾,有关部门及时出台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为整治虚假诉讼提供制度支持。从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诚信原则引入总则,到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虚假诉讼入罪,再到2016年6月*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关于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和2018年10月实施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定。2021年3月10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的意见》。同年11月9日,*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整治虚假诉讼工作的意见》和《人民法院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建立健全了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协调机制。既适用于当前,又适用于长远,具有很强的指导价值和现实意义。然而,虚假诉讼的成因复杂多样且具有隐蔽性,治理虚假诉讼需要多管齐下:

**,完善法院调解制度。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纠纷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调解是更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方式,但也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滋生的环境。实践中很多情况都是双方恶意串通。通过法院主持的调解程序取得调解书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以达到非法目的。因此,法院在适用调解制度时,不应过分关注调解率,而应更加关注调解质量,从而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高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特别指出了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情形。这些情况不仅需要法官在审判中注意,法官在主持调解程序时,更要注意虚假诉讼。

第二,强化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作用。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民事诉讼监督是其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全面强化了依职权监督,适度扩大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虚假诉讼案件已被纳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明确在当事人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完善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延伸调查核实范围;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民事非诉执行监督职责,间接实现了对虚假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中“精准监督”要求的具体体现。

第三,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机制。2021年3月10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的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发现虚假诉讼犯罪,应及时相互通报,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探索民事裁判文书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平台,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逐步实现虚假诉讼犯罪信息和数据共享;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增强全社会防范虚假诉讼犯罪的意识,震慑虚假诉讼犯罪。《意见》还规定了虚假诉讼中移送犯罪线索、查办案件的具体问题。目前已经有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但是公安和法律部门之间的案件信息交换、大数据平台的建立还在探索中,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

此外,虚假诉讼的综合治理需要社会环境的支持。说到底,虚假诉讼的根源是社会诚实信用原则的缺失。因此,应完善相关社会信用体系,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个人信用体系范畴,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编辑:钟图片编辑:

校对:徐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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