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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未经过法院(和解协议存在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能否恢复执行?)

本文由“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qzzxlaw)整理发布。归纳裁判观点,辅助执行实务操作,与优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维高度。转发请文首注明来源、作者。您可以搜索案例、法规。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存在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的,不必然导致恢复执行,仍需要审查认定和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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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未经过法院(和解协议存在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能否恢复执行?)

发布时间:2022-07-19 热度:132

本文由“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qzzxlaw)整理发布。归纳裁判观点,辅助执行实务操作,与优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维高度。转发请文首注明来源、作者。您可以搜索案例、法规。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存在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的,不必然导致恢复执行,仍需要审查认定和解协议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实务要点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以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和解协议的履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提起诉讼,原生效文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理由是《*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第二、我们注意到,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以及瑕疵履行是否构成不完全履行的因素,从而导致恢复原生效文书执行。主要的法律依据是《*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反之,被执行人对和解协议迟延履行(逾期履行)或瑕疵履行是否可以必然认定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第三、相关批复显示: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仍然会形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不构成原生效文书恢复执行。理由是《*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另诉解决的复函》指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我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尽管存在瑕疵,但和解协议确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不予恢复执行。至于当事人对延迟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不属执行程序处理,应由当事人另诉解决。

第四、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与不完全履行之间的界限标准,上述法律依据仍然存在模糊地带,认定不同直接决定是否启动恢复执行。但是和解协议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的损害赔偿另诉解决明确。理由是《*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我们注意到,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对执行程序的影响是中止执行还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问题。根据2018年3月1日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执行和解协议是构成中止执行的理由之一,并非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区别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案情介绍

一、广济公司与森泰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武汉中院判令森泰公司向广济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7,016,740元及违约金1,226,316.29元。

武汉中院执行期间,广济公司与森泰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森泰公司应支付广济公司股权转让款、违约金、诉讼费三项共计10,076,201.29元和迟延履行期内债务利息49万元(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17年1月23日,计算方法为700万元×0.000175×400天)。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为:2017年1月23日前森泰公司支付广济公司300万元,余下的7,566,201.29元分三次支付。2017年3月23日前支付2,522,067.1元,5月31日前支付2,522,067.1元,7月31日前支付全部尾款。

2017年1月26日,森泰公司向广济公司支付100万元后,未按照上述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剩余款项。

同年4月25日,在该院主持下双方就剩余部分款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森泰公司于2017年5月底之前履行前三期还款数额7,044,134.2元(扣除前期支付的100万元),若森泰公司违约,则“按原判决执行,上失信名单,并提供集团公司属下第三人所属的房产,担保执行。”随后,森泰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9日、2017年8月1日向广济公司支付7,044,134.2元、2,522,067.1元,双方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产生分歧。

2017年6月12日,广济公司主张截止2017年6月9日森泰公司欠款合计4,934,160.28元,向该院申请按照原判决执行。森泰公司提出异议。

二、武汉中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针对上述问题及森泰公司异议理由、请求,评述如下: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自愿达成的协议,该协议虽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是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之规定,在森泰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时,广济公司依法享有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的权利,该权利不以双方协议约定为基础。

本案中,广济公司与森泰公司在第二次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森泰公司应于2017年5月底之前还款7,044,134.2元,若森泰公司违约,则按原判决执行。事实上,森泰公司直至同年6月9日才向广济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同年6月12日,广济公司向该院申请按照原判决执行,并主张截止同年6月9日森泰公司欠款合计4,934,160.28元。同年8月1日,森泰公司向广济公司支付2,522,067.1元。可见,执行过程中,森泰公司并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付款义务,广济公司接收森泰公司6月9日支付的款项后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的行为可视为其对森泰公司迟延履行行为的反驳,广济公司并未放弃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的权利。广济公司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之时,执行和解协议尚有252万余元未履行完毕,且森泰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全部履行要素进行履行的行为已构成《*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情形,故对广济公司恢复执行之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森泰公司虽已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款项付清,但由于其付款行为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构成不完全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广济公司在森泰公司付清款项前早已提出恢复原生效判决执行之申请,故本案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不予恢复原生效判决执行的情形,森泰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无事实、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对其关于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与理由

湖北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否应当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另诉解决的复函》([2005]执监字第24-1号)指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我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尽管存在瑕疵,但和解协议确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不予恢复执行。至于当事人对延迟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不属执行程序处理,应由当事人另诉解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批复精神,迟延履行并不必然导致和解协议不完全履行的认定。本案中,判断是否应当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应当查明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恢复执行原判决的意思表示,执行法院是否通知被执行人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及是否履行完毕等基本事实。根据武汉中院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广济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并无明确恢复执行的意思表示,其他有关事实武汉中院亦未查明,在此基础上武汉中院既认定应当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属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执异1793号执行裁定书。发回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复议丨执行和解丨履行完毕丨瑕疵履行

案例索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执复70号“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森泰中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判长杨源俊法官助理刘春艳审判员施峰峰审判员杨斌崇),《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521)。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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