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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申请仲裁吗-申请执行人以借贷为业,法院能否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来源:法兰西帝国 出发地:法兰西帝国 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申请执行人从事借贷。法院可以决定不执行仲裁裁决吗? 作者|李殊唐青林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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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申请仲裁吗-申请执行人以借贷为业,法院能否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发布时间:2022-07-20 热度:47

来源:法兰西帝国

出发地:法兰西帝国

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申请执行人从事借贷。法院可以决定不执行仲裁裁决吗?

作者|李殊唐青林慧远

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商事仲裁是终局的,但仲裁胜诉后,并不代表胜诉结局已成定局,仍有可能被司法审查程序推翻。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不断增多,争议也更加复杂。北京市听云律师事务所商事仲裁团队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研究积累,特别是在总结大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了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数千起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裁判意见,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形成稿件(即将出版),并陆续通过“法律帝国”微信官方账号推送稿件100余篇,供读者欣赏。

阅读技巧

在p2p雷爆、套路贷频发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涉及借款纠纷的仲裁案件涉及到是否违背公共利益的问题。尤其是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并没有关注案件是否涉及p2p、套路贷等。但申请人申请执行时,如果执行法院发现案件涉及p2p、套路贷等。,它能否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直接裁定不执行仲裁裁决?本文分享一个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

裁判要旨

如果申请人通过借款赚取高额利息,将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仲裁裁决的执行违背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案情简介

1.2015年1月15日,申与、王宏庆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王宏庆向借款人民币5万元,年利率为9.06%。贷款期限为2015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贷款本息分十期偿还。同日,分别与杨、杨志凯签订《个人借款担保书》,约定由杨、杨志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在吴春生和王宏庆未能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后,唐宁提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京仲裁字第1753号裁决书,裁定、王宏庆、杨、杨志凯向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

3.申请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7)京阿终字第1753号裁决,被执行人为春生、王宏庆、杨、杨志凯。

4.达州中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通过借款赚取高额利息,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仲裁裁决的执行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中国银行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通知》规定,“未经依法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不得将借贷作为日常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执行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执行。即当执行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据职权直接决定不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宁向不特定多数人出借大量资金,以利息、咨询费和服务费、违约金、预扣咨询费和服务费等形式突破法定利息红线。,还款期内年利率34.42%,逾期违约金年利率60%(仲裁中按24%计算)。北京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律规定,认定预扣的首次咨询费和服务费为借款本金,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通过借款赚取高额利息,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执行法院达州中院认为,执行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故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告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执行法院拟以违背公共利益为由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所辖高级人民法院报告核实;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报请*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中,被申请执行人唐宁及四名被执行人居住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达州中院拟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应报请四川高院批准。四川高院拟同意的,应当报请*高人民法院批准,*高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根据*高人民法院的审查意见作出裁定。

实践经验总结

北京市听云律师事务所唐庆林、李殊律师团队处理和分析了本文涉及的大量法律问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办理了大量案件,总结了办案经验,出版了《听云法律实务丛书》。这篇文章摘自这个系列丛书。本书系作者均为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一线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书系的选题和写作风格主要以实际案例分析为主,试图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寻求*直接的解决方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执行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执行。即当执行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据职权直接决定不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当仲裁裁决的执行违反公共利益时,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都是违背公共利益的。

2.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涉港澳台非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案件,当执行法院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依职权决定不执行仲裁裁决时,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具体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不跨省级行政区域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依职权拟决定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报所辖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意见作出裁定;

(2)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依职权拟决定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报请*高人民法院批准,*高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根据*高人民法院的审查意见作出裁定。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文中引用和分析的案例不是指导性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没有约束力。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直接引用本文的判断点。北京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整理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不代表北京市听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同和支持本案的判决意见,也不代表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须引用或参照这些判决规则。)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

第二百四十四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足以影响公正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发现执行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不予执行。

裁决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八十二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62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适用的相关规定(2021年修订)

第二条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审理涉外仲裁案件中,裁定仲裁协议无效、拒绝执行或者撤销mainland China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拒绝承认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仲裁裁决、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报请所辖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报请*高人民法院批准。经*高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根据*高人民法院的审查意见作出裁定。

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拒绝执行或撤销mainland China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应报所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意见作出裁定。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或者撤销mainland China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 应当报请*高人民法院核实,*高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根据*高人民法院的审查意见作出裁定。

法院判决

以下是法院在裁决的“法院意见”部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若干规定》:“未经依法有权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不得以借贷为日常经营活动”等规定,本案申请人向不特定多数人出借大额资金, 以利息、咨询费和服务费、违约金、预扣咨询费和服务费等形式突破法定利息红线。还款期内年利率为34.42%,逾期违约金年利率为60%(仲裁时按24%计算)。仲裁裁决将预扣的首次咨询费、服务费认定为借款本金,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通过借款赚取高额利息,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仲裁裁决的执行违背公共利益。

案例来源

唐宁、王宏庆、杨、杨志凯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7执343号]

延伸阅读

【/s2/】在p2p雷爆、套路贷频发的情况下,类似案件往往被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下是本书作者检索到的另外三个类似案例,供读者参考。

案例一:广西钱盆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第985号]

银川中院认为,根据《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通知》(银保监会令〔2018〕10号)的规定,未经主管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不得以借贷为日常经营活动。广西钱盆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无法证明其金融业务的合法性。根据银监会《个人对个人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个人对个人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直接或间接接受或归集出借人资金。广西钱盆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无偿转让债权的方式变相收取资金,也违反了该管理办法。其无偿转让债权而不支付相应的对价,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交易习惯。而且广西钱盆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贷款管理费、贷后管理费等。以变相高利贷和高息的名义。上述借款协议违反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二:深圳市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刘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6执765号]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7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借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借贷引发的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上述*新规定来看,非法点对点借贷行为不仅仅是单纯的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甚至可能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综上所述,本案仲裁裁决书未能审查网贷平台是否具有经营资格,也未审查该笔贷款的出借人是否具有发放贷款的权利。如果人民法院将这种仲裁裁决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显然违背了公共利益。

案例三:[/S2/]深圳市国术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易民事执行案执行裁定书【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2执138一号】

韶关中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根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的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侵害公共利益,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根据《个人对个人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人对个人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己或者变相为自己融资;(2)直接或间接接受和收取贷款人的资金;...... "本案中,根据保定仲裁委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国书公司提交的委托扣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57787.95元,实际支付金额为40000元。借贷双方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借款,被执行人与银谷系列公司签订了《征信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从借款事实来看,上述借款涉嫌“砍头利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的规定”。从合同的约定和履行过程来看,孙敏以上述方式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有资金需求的被执行人进行贷款,由其担任执行人或股东的银谷系列公司进行中介转让,收取服务费和咨询费,再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将贷款业务的收回转让给国书公司。实际上,他从事金融借贷业务。从实质内容和受理案件数量来看,孙敏涉嫌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从事放贷业务。国舒公司作为债权受让方,未能提供与孙敏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及购买债权的付款凭证,且国舒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借贷等金融业务。因此,国舒公司还涉嫌通过转让债权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套取出借人资金的违法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确认合同有效,认可上述违法行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执行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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